破產清算申請書提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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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申請書提交到哪裏,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破產條件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拒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1、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   2、如果企業具備了企業破產條件,其要進入破產程序還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其破產,這樣企業才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1)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3、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並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4、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5、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6、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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