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項目開發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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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項目開發合作協議
旅遊項目開發合作協議應該是什麼樣的
甲方: 某某區 乙方:某某建設公司 某某區和某某建設公司合作開發 某某生態旅遊區 ,為保護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雙方共同協商,就資源、開發、建設、宣傳、管理(文明、安全、衞生)等五方面達成本協議,內容如下: 一、資源 1 、甲方享有對某某生態旅遊區(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地上附屬物、林木等)的所有權,甲方同意乙方對此享有七十年土地使用權、經營權。 2 、甲方負責協調處理景區開發建設和經營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維護景區開發、運營的相對穩定環境。 3 、乙方合理利用資源,不得掠奪性開發,要保護生態、植被、水源等自然資源。 4 、乙方在協議劃定的地理範圍內,在不妨礙、不影響其相鄰地理環境和第三人的前提下進行有限開發。 5 、協議到期,自行中止,景區內所有固定資產、相關軟件等劃歸甲方,保證景區正常運行。 二、開發建設 1 、景區土地、場地、林木、水系等屬於國家,鄉、村、組三級共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的任何基建、工程項目,如開山、伐木、改變水系、改變自然面貌等都必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再付諸實施。 2 、本景區開發分兩期進行。一期工程開發週期 3 、甲方負責制定該旅遊景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4 、甲方負責該景區的宣傳、旅遊項目開發資金的引進及利用。 5 、項目建設期間免收一定税額;建成後 3 年內免徵旅遊方面的税,三年後協商適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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