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從犯保出來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8W

一般打架鬥毆的兩夥隊伍當中,肯定雙方都有一個人是屬於這場打架鬥毆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其他的參與者很有可能也是出於所謂的朋友道義所以來幫忙打架的。因此打架鬥毆的這種團伙犯罪,一般司法機關都會將主犯和從犯按照不同的量刑級別來量刑的,而且有些從犯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那麼,打架鬥毆從犯保出來的依據是什麼?

打架鬥毆從犯保出來的依據是什麼

一、打架鬥毆從犯保出來的依據是什麼?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主犯和從犯有什麼區別?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由此可見,打架鬥毆從犯保出來的這種情形肯定是説明當事人是符合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取保候審的狀況的。因為有些打架鬥毆的參與者只是去了壯壯聲勢但是並沒有動手,又或者是屬於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是第一次參加,那都有可能取保候審成功的,但是取保候審出來以後的生活自由也是相對的受到限制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