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偵監科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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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偵監科批捕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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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組建後偵監部門批捕權有嗎


沒有,監察法高度重視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專設“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一章,充分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基本原則。應當強調的是,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於也不能視同於公安、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或視同於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沒有批捕、公訴等權力。
北京市一年多來的改革試點實踐證明,成立監察委員會,實現與紀委合署辦公,並不意味着權力的擴大,只意味着責任的加大,監委的權力始終在嚴格的監督下運行,監委絕不是權力集中的“超級機構”。沒有增加新的權限。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和12項調查措施,都是實踐中正在實際使用、比較成熟的做法,沒有超出此前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部門使用的權限,也遠小於新加坡等國家的反貪部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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