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糾紛被告怎麼舉證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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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糾紛被告怎麼舉證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合同糾紛被告怎麼舉證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應該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舉證。
民事訴訟被告應該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舉證。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為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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