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撤銷的合同能否恢復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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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撤銷的合同能否恢復繼續履行
已經撤銷的合同能否恢復繼續履行
民法典》規定一方當事人享有約定解除權時,可以解除合同。但對於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在解除權成就後又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解除權是否消滅未作明確規定,《民法典》對於解除權消滅事由的規定存在漏洞。對此,可類推適用《民法典》關於撤銷權消滅事由的規定,並參考民法中的權利失效理論對該法律漏洞予以補充。
面對發送解除合同通知後想繼續履行的情況時,依據法理,一旦一方行使了單方面撤銷的權利,則合同已經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即使要求繼續履行,另一方也有可能拒絕。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發了解除通知後是不可以的繼續履行的,但是若通知未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時候,是可以撤銷並繼續履行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六條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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