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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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優點
無權代理的追認
本人對於他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擅自以本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承認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後果的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的追認,被代理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無權代理一經本人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即轉變為有權代理,該行為自始產生的法律後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為追認. (二)如果相對人沒有進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都未對被代理人的追認權的行使期限作出規定.所以在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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