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與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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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與舊的區別
請問新交通法與舊的區別都有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與原規定相反的變化。 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賠償標準 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山東省城鎮居民的為16萬7千多元,農民的為6萬3千多元。 喪葬費原來為800元,現在為6200多元。 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賠償範圍 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於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 殘後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3)賠償程序 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原《辦法》規定的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行政複議。一些法院還受理對此不服的行政訴訟。 但是現在,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以上就是新交通法與舊的區別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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