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與民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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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不同:財產關係在婚姻法中調節的對象是夫妻雙方之間,其主體相對確定,而民法中財產關係調節的對象一般不確定。
2、調整關係不同: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係以法定為原則,以約定為例外,即法定共同所有制,但可以約定個人所有制;民法中的其他財產關係一般以約定為主,即財產關係的內容主要以當事人約定為主。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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