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勞務合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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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勞務合同違約金
勞務合同違約金

1、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經濟合同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3、損害賠償在合同法中是重要的違約救濟措施,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過錯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時,有違約方當事人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補償貨幣。


4、支付賠償金的4個條件:有違約行為;要有主觀上的過錯;要有實際損失事實,並且這種實際損失超過了違約金數額;要有違約行為與實際損失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5、支付賠償金的3個原則:


全部損失原則:違約當事人不僅要賠償對方財產直接減少的現實損失,而且要賠償對方的可得利益損失;合理預見原則:違約方當事人只能對其主觀上有過錯的行為和能夠預見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對不能預見的後果不負賠償責任;減輕損害原則:受害方當事人對違約時,負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儘量減少損失的義務,對受害當事人能夠避免而未避免的損失,違約方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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