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縣政府的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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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縣政府的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的定義

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一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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