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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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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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及期待權的保護


通説認為,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懸而未決,傳統民法稱為“未決期間”。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為:

1
、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為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希冀和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為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條件成就與不成就之法律擬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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