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權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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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撫養權一方死亡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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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帶孩子一方死亡,撫養權該給誰?

  離婚後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此時如果另一方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能力,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麼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麼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權。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出現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死亡,正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的,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充分尊重該未成年的意見。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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