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與校園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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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與校園詐騙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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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集資詐騙與非法集資


1、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2、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為人採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 進行集資;

3、兩者的聯繫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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