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哪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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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哪個重?

現在,網絡社會是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的最佳途徑,既不用見面也不用有實際的店面,不法分子就可以進行非法吸收公共財物,這當中有的是以高回報的方式吸引公眾進行集資,有的更過分的則是直接騙取財物,兩種都是違法行為。那麼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哪個重呢?

一、關於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兩者的相關解釋如下

非法集資罪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 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哪個重?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哪個重?綜上所述非法集資是將公眾財物以非法形式進行吸收,而詐騙是直接據為具有,因此法院在量刑的時候金融詐騙會更重一些。並且我國法律已經有對金融詐騙的定罪標準,詐騙達到一定的金額是可以直接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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