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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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所需文件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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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所需文件

1、需向工商機關提交的文件

申請註冊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時,一般應當提交企業的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以及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註冊登記申請書;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合夥協議;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全體合夥人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夥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主要經營場所證明;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於各地具體情況不一,各地政府對於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登記可能還會頒佈一些其他的法律文件,因而投資者應在註冊前充分了解註冊地的相關規定。

2、關於《合夥協議》的特別説明

(1)《合夥協議》的約定應符合《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一般應當載明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夥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爭議解決辦法;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2)儘管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有其特殊性,但組織形式上仍然是“有限合夥企業”,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項外,按照《合夥企業法》第63條規定,《合夥協議》還應當載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3)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因其特殊性,一般還應在合夥協議中約定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①管理費。在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中,由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負責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承擔基金的管理責任,因此,合夥協議中一般會確定管理費的比例。通常來説,每年的管理費為承諾資金的2%,也可以在基金存續前後期分為不同的比例。具體如何安排管理費的比例,由合夥人協商確定。

②收益分成。為了激勵普通合夥人,爭取基金投資回報最大化,合夥協議中也會規定執行事務的管理人的報酬以及報酬提取方式。就行業內的通行做法,一般要約定回報率(一般為8%),達到之後才能參與收益分成,分成比例行業內通常為20%。

③承諾和出資。在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中,有限合夥人承擔主要出資義務,是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需在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和時間。為了確保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一致,普通合夥人也經常會出一部分資金,出資比例為1%或更多。

④基金存續期限。在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合夥協議》中應當約定基金的存續期限,即合夥企業的存續期限。實務中,一個投資項目的投資週期通常為
5~7年,合夥企業的存續期限一般應等於或高於這一期限。《創投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事先約定有限的存續期限的,最短不得短於7年。

⑤單筆投資額。為了降低投資風險,投資人可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向單一項目投資的比例,以此來避免把所有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中。根據《創投辦法》,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對單個項目的投資不得超過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上文小編從註冊條件、步驟及所需文件這三個方面為大家講述了私募基金有限合夥營業執照辦理的流程。註冊一般分為四步走,分別是進行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以及最後的備案登記。並且私募基金有限合夥營業執照辦理所需要的文件,還是比較多的,大家可以參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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