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經營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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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經營合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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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合夥經營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飯店。總投資為×萬元,全部為甲出資。乙不出資。經營飯店所需技術由乙全部承擔。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個體工商户,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個體工商户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盈餘按照甲百分之六十,乙按照百分之四十比例分配。



    飯店債務按照各自分配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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