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撫養費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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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訴訟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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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免交訴訟

《訴訟費繳納辦法》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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