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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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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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您好!根據你問的撤回決定再審裁定書的具體範文如下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申……號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二審上訴人二審被上訴人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再審申請人×××及×××(寫明原審其他當事人訴訟地位、姓名或名稱)……(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再審稱,……(寫明再審申請人所依據的法定事由及事實理由)。
×××提交意見稱,……(寫明被申請人的意見;未提交意見的,不寫)。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認定的事實和相關法律,對再審申請進行分析評判,説明再審事由不成立等駁回再審申請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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