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請再審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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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請再審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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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請再審裁定書

目前的這個受理案外人申請再審裁定書,可以這麼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申……號
再審申請人(案外人):×××,……。
……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與×××……(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民……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強制執行。×××(寫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稱)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裁定,駁回其異議。×××(寫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稱)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原裁定調解書錯誤,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寫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稱)申請再審稱,……(寫明案外人再審申請、事實和再審的法定事由)。
×××辯稱,……(概述被申請人的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本案裁定再審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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