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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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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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修正案9》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歸根到底,這條罪才是制定來懲罰這些玩醫鬧的。只是與這個事件略有偏差:

1、現在還沒到11.1,雖然我覺得前面那個“工作”完全可以包括醫院醫生的工作,再多加個“醫療”其實有點畫蛇添足。當然加上去還是好的,強調了立法本意嘛。

2、本罪要求“造成嚴重損失”,又是沒明確入罪標準的,這個可比樓上的口袋罪難操作。

3、這個罪主要是懲罰那些自己堵門鬧事的,可這醫生護士是自己堵門的,好像不是很符合。當然圍觀羣眾也是他們聚起來的。

4、最重要的是,我們有口袋罪可以判五年以下,用不着這個罪。

對其他患者的就診造成不利的影響,同時由於對醫生的人身故意實施了傷害行為,那麼此時就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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