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產品責任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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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產品責任保險條款
產品責任保險條款規定的免責條款和責任限額各是怎樣的?
產品責任保險條款規定的免責條款是這樣的: 第五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二)根據僱傭關係應由被保險人對僱員所承擔的責任; (三)產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到消費者手中。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四)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五)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七)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七)精神損害賠償; (八)間接損失;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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