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責任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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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區責任保險條款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依法設立並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產業政策,其場所及設備經有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本保單的有效轉讓需經保險人書面同意。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或本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地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由於突發的意外事故導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滲漏造成承保區域內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並被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侵權經濟賠償責任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需對承保地點/保險地址外進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費用和施救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僱傭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反應、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電、噪音污染;


    (五)自然災害;


    (六)硅、石棉及其製品;


    (七)被保險人生產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導致的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排放;


    (八) 井噴;


    (九) 污染狀況的首次發生是在“承保地點”已被被保險人有償轉讓、棄置、贈予或被查封之後的污染事故;


    (十)任何源自承保區域內“地下儲罐”的污染事故(“地下儲罐”指貯槽及關聯的管道和連接的附屬部件,該貯槽有多於10%的容量位於地下);


    (十一)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未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72小時內發現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三)水體、大氣、土壤等生態污染的損失;


    (四)累進式、漸變式污染造成的損失;


    (五)政府列明瞭的潛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賠,保險單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我們在生活中已經可以深刻感受到環境在逐漸的惡化,一些地方的山山水水如今變成了死亡之地,這樣的地方不在少數,罪魁禍首就是大型工廠導致的,因此國家對於這類行為給與一定的懲罰來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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