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期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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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定期租賃合同
定期租賃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是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兩種情況的。 定期租賃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對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期要縮減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內。 我國《合同法》也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視為不定期租賃,按照不定期租賃的規則來確定。當然,租賃合同超過20年,當事人可以續定合同,只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續租的期限仍不得超過20年。續租並非另外簽訂一個新的租賃合同,而是對原來合同期限的延長。如果當事人雙方不僅延長了期限,而且還改變了後來合同的內容,那麼將其視為另一個合同也不存在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期限延長的,稱為合同的更新。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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