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如何在行政訴訟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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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交的答辯狀的內容進行答辯即可:
答辯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等基本信息)。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因×××訴我單位……(寫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觀點、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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