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子是否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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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子是否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對於詐騙案件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受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至102條都規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一審判決以前都有權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2000年最高法頒佈施行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在詐騙案中往往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詐騙案屬於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該《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説,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醫療費、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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