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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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你好,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着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説,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範。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  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確定侵權責任在侵權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由於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複雜性,責任形態既有單獨責任,又有多數人責任。在多數人責任中,又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按份責任等。  (一)連帶責任  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聚合的因果關係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加害人之間基於共同協議免除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法在數人侵權行為的規則上非常有中國特色。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共同”這兩個字上區分了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8條的“共同”應當理解為主觀的共同聯繫。  其次,關於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抗辯事由。  第三,吸取歐洲私法一體化進程中取得的最新經驗,第11條規定了累積的因果關係(也有學者譯為並存原因、原因力競合等)。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係表現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它是指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致害行為,各個行為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外也可能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部分的因果關係,又稱共同的因果關係,指數人實施分別侵害他人的行為,主觀上並無意思聯絡,由加害人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夠確定實際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夠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由補充責任人在一定範圍內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形態。補充責任的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充責任具有次位性。在補充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發生了分離,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還可能使行為人之外的人承擔責任,責任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行為人。補充責任是一種第二順序的責任。第二,補充責任具有從屬性。第三,補充責任大多是一種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相應的責任  所謂相應的責任,是指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的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多個條款中,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一,相應責任一般是對外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第二,相應的責任也可能是對外應負的責任份額。第三,相應的責任常常是對補充責任的限定。  相應的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確定相應的份額,如果需補充範圍超過相應份額的,以相應份額為準;其次,如果需要補充範圍小於相應份額的,以實際需要補充的份額為準;再次,需要確定在補充責任的範圍內,應當承擔多大的相應責任。  (五)補償責任  所謂補償責任,通常是指在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於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擔的適當的補償責任。所謂公平責任,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由雙方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補償責任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償責任主要是一種公平責任。第二,補償責任的責任範圍是有限制的。第三,補償責任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某一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要求全部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43條“關於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第59條“關於醫療領域產品責任的連帶責任”、第68條“關於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第83條“關於第三人過錯造成動物致害的責任”等四個條文中規定了不真正連帶責任。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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