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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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儘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雖然很多人在一生之中,都可能不會用到刑法的相關條文規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像侵權責任法這類的民事法律規定,很多人都需要了解。在現實生活中,若是我們想給其他的主體施惠,需要先確定此種行為不會給其帶來侵害,否則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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