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寫羣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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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羣眾證明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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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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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材料的一般格式和要求是:

1、標題。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於×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後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抬頭。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4、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後,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並註明證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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