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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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責任起訴書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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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起訴書

交通事故責任起訴書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 縣人,現住,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縣人,現住 ,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被告三: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7697.3元、交通費9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50元、營養費540元、後續治療費5000元、傷殘等級司法鑑定費680元,共計 元。
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範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
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1年7月27日3時3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被告某公司所有的雲A6666號轎車在北京路倒車時,未確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 字[2011]第34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見證據1)雲A6666號轎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號分別為 。(見證據6)
事故發生後,被告王某在沒有標明現場位置、沒有報警的情況下,用雲A6666號轎車與原告李某家屬一起將傷者李某送往 醫院進行治療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醫療費。經診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醫囑出院後卧牀休息一個月。(見證據2)
原告李某於2011年12月1日經 神馬司法鑑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後需定期複查,並服用藥物治療,後續治療費2000元,自受傷之日起全休4個月。”(見證據3)。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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