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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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期限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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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的期限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意見》3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鑑定時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民訴》181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179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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