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獨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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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獨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依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如果該財產的取得權利發生於婚前,而財產的實際取得在婚後的,也屬婚前財產,應屆夫妻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依物權法關於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專門用於夫妻一方的治療費用,應屬夫妻特有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確定繼承人及遺產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嚴格的個人性質,應屬夫妻特有財產,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將之視為夫妻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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