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下律師我倆結婚不到兩年,他家又不願意給一毛錢,我就這麼離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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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配上,就是夫妻兩方有平等地分配共有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受共有債務的義務
二、照看娃兒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看”,既能夠在財產份額上予以女方適當多分,也能夠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配夫妻共有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配共有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有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配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有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配時,要儘量需要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事實上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平等原則,按離婚時的事實上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賠償。
四、予以賠償原則
依第四十條的限定“一方因撫育娃兒、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賠償。”
此條限定是指依法分配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賠償,賠償是從分配後的財產中支付,分配的財產不夠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看無犯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犯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配照看無犯錯方,及對無犯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事實上操作分別,無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可否認可此項分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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