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總則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農村承包經營户需要經過登記嗎? 需要。所謂農村承包經營户,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户。 承包經營 農村承包經營户的“户”,可以是1個人經營,也可以是家庭經營,但須以户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經營 農村承包經營户 農村承包合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承包經營户之間,為完成某項農業生產任務所簽訂的協議,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關係的事實和文件。 農村承包經營户是通過承包合同產生的,其所利用的是集體的資源。根據承包合同,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部或全部生產資料要轉歸承包經營户佔有、使用和收益,承包經營户享有合法的經營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承包經營户自主地安排生產計劃、作物佈局、增產措施,並統一支配户內勞動力,組織生產協作,獨立或相對獨立地完成生產任務。承包經營户也要承擔經營風險,若違反了承包合同,要承擔財產責任。承包經營户依據合同享有權利,也應依據合同承擔義務。 生產 農村承包經營户承包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從事承包經營的家庭或個人,對於承包的生產資料不享有所有權,只享有經營權。任何人不得買賣土地,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起土、造墳、建墳,更不得哄搶、私分屬於集體或國家的財產。對於少數承包經營户因經營不善造成土地荒蕪或地力嚴重下降的,所有權人有權進行干涉或給予懲罰,以至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户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能搞歪門邪道、損人利己,甚至以種種非法手段,挖國家集體的牆腳,牟取暴利,否則,將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承包 經營户 訴訟仲裁 債務 訴訟仲裁法規 總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