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遷安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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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遷安置條例
城市拆遷安置條例
為您提供徵地拆遷安置條例如下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號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2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包敍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或個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報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城市房屋拆遷的,應當整體報批,不得化整為零。  第三條 《拆遷條例》第十條所稱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是指持有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和自辦拆遷單位。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拆遷人的凍結申請並提供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拆遷凍結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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