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拐騙兒童罪的刑法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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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拐騙兒童罪的刑法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拐騙兒童罪的刑法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1、客體要件不同。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

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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