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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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常見於《刑法》中,目前社會中經常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的情況,究竟我國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如何規定的呢?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最高處罰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帶來精彩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刑法》第240條對拐賣婦女、兒童罪作了主要規定,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家庭的穩定。對其的處罰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最低的也有五年有期徒刑。足以證明,對拐賣父母、兒童罪的打擊力度是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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