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違反酌定義務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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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違反酌定義務如何處罰
取保候審期間違反酌定義務如何處罰
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酌定義務的,執行機關可以取消取保候審決定,重新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收監,並沒收其保證金。《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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