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税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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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税審
破產清算税審是怎麼規定的在法律
一、對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經營一樣進行增值税處理:按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計提銷項税,根據銷項税減進項税的餘額繳納增值税。對處置的為已使用過的且已經依法抵扣了進項税的固定資產以及處置使用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税率計提銷項税;處置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但企業在註銷清算時,對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徵税款,以及徵税後出現的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後不足抵扣部分,税務機關不再退税,也不得抵減清算過程中應按簡易辦法徵收的增值税。 二、對企業處置不動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按“銷售不動產”項目繳納營業税。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譽的行為,應當按“轉讓無形資產”項目繳納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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