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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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計算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羈押期間需要重新計算的情況


1: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能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3: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


4: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從新計算審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對他們作精神鑑定的期間,不計入如辦案期限。

除此之外的其它鑑定期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如果由於鑑定時間較長導致在辦案期限以內無法辦完案件的,應當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機關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7: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8:延期審理的案件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般在判刑之前有先被羈押過的,若之後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之前先行羈押的期限其實可以對刑期進行折抵。不過,若是被宣告緩刑的話,因為並非是實刑,而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這樣的情況下就算之前有被先行羈押,但是也不能對緩刑的日期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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