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正確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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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正確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確認
怎樣正確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確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與非罪的界限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界限。

如果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屬於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2、在客觀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雖然也會使被害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傷害程度一般不會很嚴重,而對於那種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公然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的,由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行為的性質都已發生了變化,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3、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出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

這種轉化從法理上來説屬於牽連犯的範疇。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搶親行為的界限。

對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延續的搶親習俗,不能視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

如果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按強姦罪論處。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由於刑法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

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這是因為,刑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

因此,出現這種情況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

不過刑法規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

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刑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

(1)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

這時因為刑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作為加重構成,所以根據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刑法第257條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成中,屬於“告訴的才處理”的範疇。

(2)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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