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 - 精神損害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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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骨折,精神損害鑑定
交通事故精神鑑定
你好,交通事故精神鑑定(精神病鑑定),在法律上主要是為了解決民事主體(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問

題”、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問題“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等。

在刑事責任能力方面:

責任能力評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其中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

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⑴無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疾病的發作期且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

辨認或控制能力,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

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完全

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如果

處於發病期,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後遺症的,

在這些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

力。

⑶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障礙

患者如果處於間歇期且無任何後遺症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

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

該鑑定結論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除純受益

行為外,否則所有的民事行為無效。

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行為有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

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則其進行的民事活動無

效。

以上對交通事故精神鑑定的情況有哪些的整理內容僅供參考,詳情請諮詢諮詢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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