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構成要件行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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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構成要件行為包括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體要件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發生盜竊案件後,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會展開偵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在檢察院起訴的時候,會向法院準備相關材料,在單子上面可以寫上自願承認盜竊犯罪,這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自認行為。法院量刑的時候會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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