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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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的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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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數額的認定

  共同受賄案件中個人數額的認定要根據所有受賄數額確定個人受賄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或者個人受賄的數額來認定。但是結合到本案,領導告知只收了2萬,你朋友也認為只收了2萬,自己拿到1萬,所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你朋友涉嫌受賄的數額應該是2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二、關於貪污罪
  (四)共同貪污犯罪中“個人貪污數額”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貪污數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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