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類犯罪侵權類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瀆職類犯罪侵權類犯罪
求助信:關於精神類犯罪
你的信函描述的不太清晰。 我的理解是: 1、你在單位感覺有被監聽的情況; 2、你自身經專科檢查沒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3,所以,你仍堅持認為是有監聽的事實,且這一監聽的設備可能安裝(植入)在你的身體內; 4、而你沒有被監聽的證據。 如是,我認為: 1、你回憶一下,如果有被植入的事實,你當有入院就醫的前提,你有嗎? 2、如果你的工作場所有監聽設備,你現在可能根本無法找到證據。 我認為: 1、既然你可能沒有證據,這件事,你忘了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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