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滿十年需要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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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滿十年需要續展
商標滿十年需要續展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能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該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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