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哪些方面解決超期羈押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從哪些方面解決超期羈押問題
從哪些方面解決超期羈押問題
1、完善法律文書管理制度為防止執行程序的脱節,有利於看守所對在押罪犯的管理,法律、司法解釋應統一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的法律文書送交看守所,由看守所持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律文書負責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2、堵塞監獄拒收的漏洞。

必須改革現行監獄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的弊端,實行監獄與企業相分離,杜絕監獄拒收年齡較大或有病的罪犯的漏洞。

監獄要嚴格按照《監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接收罪犯,不得擅自降低標準,除有嚴重疾病或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外,對應投勞的罪犯不得拒收,對無理拒收的應追究領導責任。

3、強化監所檢察監督。

加強對留所服刑審批手續的監督。

看守所對餘刑在一年以上因特殊原因,如留作耳目等,需要留所服刑的,應當逐人建立檔案,經主管局長審批,並徵得駐所檢察人員同意後方可留所服刑,其他不符合條件的均不得留所服刑。

監所檢察人員除有建議權外,對不應當留所服刑的應有否決權,未經駐所檢察人員同意,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留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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