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的成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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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期羈押的成因有哪些?

超期羈押的成因有哪些?

1、辦案人員依法辦案意識不強,沒有及時、準確、合法地處理案件。個別辦案人員思想認識不足,“重實體,輕程序”,按圖索驥,只注重案件事實和質量,認為只要把案件查清楚,在事實認定和定罪量刑上不出問題就行了,羈押的時間反正可以折抵刑期,而忽視了執法的嚴肅性和對被羈押人員權益的保護。

2、一些“問題”案件處理不當導致超期羈押的發生。公正司法,一個極為重要的內容在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觀隨意斷案的後果必將使司法公正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辦案人員對一些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問題”案件的審理極為謹慎,以免節外生枝。

3、監督滯後,監督的力度不夠。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對超期羈押問題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主要由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監所檢察部門近年來在催辦案件,糾正超期羈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於一些監所部門人力少,只設置一、二名檢察幹部,虛有其名,根本無法正常開展業務,人員較多的監所檢察部門也是隻監督,辦案與執法相脱節,嚴重影響到監督效果。

二、如何規避超期羈押的產生?

1、充分認識超期羈押問題的危害性,轉變思想觀念。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影響政法機關執法嚴肅性,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還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要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對超期羈押的認識,轉變思想觀念,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為各級政法機關的首要任務來抓。

2、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行為,實現各項執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規化。認真實行換押制度,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級辦案機關要認真執行換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單位必須立即將換押證複印件或傳真給看守所,接案單位應在接案後三日內及時到看守所換押。

3、加強公、檢、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公、檢、法各部門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有效地執行法律,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共同努力杜絕和根除超期羈押現象,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會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在這個環節上如果處理不好,就容易發生超期羈押情況。辦案人員意識不到位、檢察院監督力度不夠、案情複雜導致超期羈押產生。嫌疑人被超期羈押的,釋放後可以主張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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