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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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023年怒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一、被拆遷房屋面積的認定 (一)宅基地的面積以國土部門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續載明的面積進行認定。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積,以國土部門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續載明的面積為基底面積,以其基底面積為標準計算至四層。計算後根據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的原則進行認定。如宅基地批准手續未載明面積的,由專業測繪公司對每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測繪,由項目實施主體、被拆遷人、村(居)民小組、測繪公司進行四方簽證確認。 在2006年5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房管理禁止違法加層的通告》(昆政發〔2006〕24號)發佈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也可以按照證載面積進行認定。 (三)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續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三級批文或建房證明認定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的標準進行認定。 1、樓層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 2、樓層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四層以下的實際面積計算; 3、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 4、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實際面積計算。 (四)補差政策。對於每宗宅基地上建蓋樓層未達到四層且建築面積未超過300㎡的房屋,以其底層面積為標準計算至四層。計算後超過300㎡的按300㎡減去實際建築面積的差進行補助;計算後未超過300㎡的,按四層以下面積減去實際建築面積的差進行補助。(詳見附表1)(表格附本文後) 二、補償方式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加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按所認定的面積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可以任選其一。 (一)貨幣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認定的面積以“房地合一”的方式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轄區政府結合片區實際參照附表2(表格附本文後)制定具體標準。 (二)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本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所認定的建築面積按1:1進行安置。並與被拆遷人計算、結清被拆遷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三)對《通告》發佈之前具有合法建設批准文件的房屋,建蓋樓層超過四層,建築面積超過300㎡的部分(含室內外裝修)參照附表3標準執行。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個人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蓋的生產、生活、倉儲、商業、辦公、附屬設施用房,有審批手續的參照附表3(表格附本文後)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無合法手續的,不予補償。 (五)裝修補償標準 對被拆遷房屋的裝修補償,按照認定的面積給予一次性裝修貨幣補償。補償標準參照附表4(表格附本文後)執行。 (六)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對被拆遷的房屋相關附屬設施的補償,轄區政府結合不同片區的實際情況,參照附表5(表格附本文後)制定適當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三、被拆遷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 (一)臨時安置費 轄區政府應當根據同片區同類型房屋市場租賃價格參照附表6(表格附本文後)制定適當標準。 1、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臨時安置費,按建築面積不超過300㎡的原則,一次性計發3個月。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臨時安置費,以選擇產權調換的建築面積為基準,計發臨時安置費。自被拆遷人騰空交驗房屋後起計算,至少6個月計發一次。徵地拆遷實施單位按《拆遷補償協議》確定的過渡安置期限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費,在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源。超過過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費按照原約定標準的2倍向被拆遷人支付。 3、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户籍內户主、直系親屬是殘疾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户上浮20%。 (二)搬遷費 1、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住宅按2000元/户計發;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住宅按3000元/户計發。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個人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蓋生產、生活、倉儲、商業、辦公、附屬設施用房的,由專業造價或評估公司進行造價評估後,據實補償。以上就是怒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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