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檢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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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檢察院批捕
被批捕,請問檢察院批捕後還叫刑事拘留嗎?
一、刑拘後但公安機關尚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釋放並執行,理由是【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刑拘後公安機關已經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批准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不會決定釋放犯罪嫌疑人,這一點沒有做出法律上的規定,僅僅只是説公安機關必須立刻放人,見於【第八十九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與之類似的表述條款還有【第九十條】。以上你就得到了檢察院批捕後還叫刑事拘留嗎的解答,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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